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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是高质量发展的试金石,更是民生福祉的晴雨表。2025年,淄博市律师协会、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始终坚持依法履职、主动担当,持续健全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创新维权方式举措,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警示教育作用,淄博市律师协会、淄博市消保委联合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消费者依意识,持续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却未按约定履行的,应当退还相应预付款及利息,且不得以“赠送”为由扣除消费者未消费款项。本案中,张店区消保委通过调查核实、组织调解、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由美容院退还王女士预付款七万元,不仅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预付费经营行为、引导相关行业诚信自律、防范群体性消费纠纷发生具有重要的警示与示范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线上购票与线下履约不符引发的消费纠纷,部分经营者在线上线下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约定、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案例中,马戏团已通过抖音平台向消费者售卖门票但却以“负责抖音业务的老板不在场”为由,拒绝核销线上门票,还要求消费者以更高价格现场重新购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关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通过抖音平台购票后,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接受马戏表演服务,马戏团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条件、强制消费者重新购票。淄川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及时介入调查、沟通协调,最终促成马戏团为消费者退回票款,既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广大商家需诚信经营,严格履行线上线下销售承诺,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避免此类消费纠纷再次发生。
【消费提示】为防范此类消费纠纷,维护商家经营信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作出以下提示:1.对于商家而言,应坚守诚信经营原则,严格履行线上线下销售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规范票务核销流程,提前做好人员调配和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线上购票、线下无法核销”、“强制重新购票”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2.对于消费者而言,线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提前了解商家的履约能力和口碑,保留好购票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遇到权益受损情况时,及时拨打12345或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依法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年4月,投诉人杨女士在辖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1591元网购适马18-50mm F2.8富士口镜头,网页显示下单后最晚两天发货。因商家逾期未发货,杨女士联系商家,对方以“运营标错价格”为由(该镜头市场价4000余元)拒不发货,要求杨女士网页申请“仅退款”。杨女士认为商家未主动就价格问题与其沟通,要求商家按承诺履行发货义务。经消保委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按网页所示价格1591元为杨女士发货,并对涉事员工进行内部处理。
本案焦点在于未成年人独立实施大额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购买价值1399元的手机,明显超出该年龄段儿童通常的认知能力和处分范围,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本案中,经营者因缺乏法律意识而售出商品,经调解后退货,明确了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本案也提示经营者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审慎识别并劝阻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服务质量引发的复杂消费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探索了在缺乏明确责任认定情况下的纠纷化解路径。当消费者财产受损(如治疗失败、误工损失),但经行政调查无法认定经营者存在违法过错时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判定“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基础。本案中,调解组织并未拘泥于传统的责任划分,而是在厘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从化解矛盾出发,以“人道主义补偿”替代“法定赔偿”,最终促成和解。这体现了消费纠纷调解的灵活性与务实性,即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寻求双方情感与利益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并通过严谨的和解协议确保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年10月29日,消费者马先生向淄川区消保委反映,其于2024年2月份从淄川区城里大街西首的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豆浆机。购买时,商家明确承诺该商品的质保期为1年。然而,该豆浆机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不同故障,影响了正常使用。马先生曾多次与商家沟通并进行维修,最近一次故障导致机器完全无法工作。马先生认为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对产品失去信任,故请求消保委介入协调,要求商家为其办理终身免费维修或直接给予退换货处理。
本案是家电商品在保修期内因同一商品多次出现故障而引发退换货纠纷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经营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涉事豆浆机在一年保修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不同故障,虽经两次维修仍未根本解决问题,已足以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严重影响了商品的正常使用价值。同时,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履行相关义务。消保委的调解并未纠结于单次故障的成因,而是着眼于该商品在短期内反复出现问题的整体事实,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更换诉求,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敦促生产与销售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本案是经营者隐瞒商品重大瑕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将存在修理历史的“事故车”模糊表述为“样品车”,且未主动告知车辆的维修事实,这一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全面、真实了解商品状况的机会,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明确了消费者对车辆的查验通常限于外观等“形式查验”,对于无法通过直观观察发现的隐蔽瑕疵,其如实披露的义务在于经营者。本案的解决不仅纠正了经营者的不当行为,维护了交易诚信,也清晰界定了在此类纠纷中经营者的告知责任边界。







